2024-08-29 16:35:03 8450
云南省民政廳關于公開征求《云南省社會組織財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社會組織的財務行為,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保障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社會組織的財務管理,嚴格財經紀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省民政廳結合我省社會組織工作實際,在征詢省級各有關單位、各州(市)民政部門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云南省社會組織財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為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現將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請提出意見的單位和個人,于2024年9月7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將意見建議反饋省民政廳。
電子郵件:ynsmztsgj@163.com
聯系電話(傳真):0871—65630725
郵政編碼:650224
通信地址:昆明市白云路538號云南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
附件:云南省社會組織財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
云南省民政廳
2024年8月29日
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及過程
黨的二十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治國理政的新實踐中,形成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為新時代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以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為主體組成的社會組織,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是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必要載體和重要支撐。為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一手抓積極引導發展,一手抓嚴格依法管理,充分發揮社會組織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群眾、服務行業的作用;為進一步規范我省社會組織的財務行為,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保障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社會組織的財務管理,嚴格財經紀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省民政廳在深入社會組織走訪調研、召開相關座談會議、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基礎上,借鑒廣東省、福建省等先進地區經驗做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研究起草了《云南省社會組織財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
二、起草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三)《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四)《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五)《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六)《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八)《基金會管理條例》
(九)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
(十)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
三、主要內容
《云南省社會組織財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共8章41條,分別為:總則、會計核算、資產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據管理、監督管理以及附則。
第一章主要明確目的和依據,為加強對社會組織財務活動的監督和管理而出臺的辦法。
第二章主要明確社會組織財務核算的基礎、財務核算的基本要求、核算方法和制度等方面的內容,確保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三章主要明確社會組織資產的管理方式和流程,定期對其資產變動情況進行檢查,保障社會組織資產的安全性,最大程度實現社會組織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主要明確社會組織要規范核算取得的各項財務收入。
第五章主要明確社會組織要規范核算各項財務支出。
第六章主要明確社會組織票據的使用和保管。
第七章主要明確社會組織財務工作的監督方式及內容。
第八章主要明確辦法的解釋權及實施時間。
附件
云南省社會組織財務監管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組織的財務行為,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保障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社會組織的財務管理,嚴格財經紀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云南省各級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
第二章 會計核算
第三條 社會組織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應按照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
(一)社會組織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預決算和財務會計報表,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開展財務分析。
(二)應當設置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等賬簿,做到日清月結,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三)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監督,保障社會組織經費有效合理使用;加強財產物資管理,維護資產的完整和安全,防止資產流失和浪費;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社會組織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應當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沒有設置會計機構或配備會計人員的,可以委托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出納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五條 社會組織應當開設獨立的基本存款賬戶,實行財務自收自支、單獨核算,各項收支全部納入單位基本存款賬戶管理,確有必要增設其他賬戶(含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外匯賬戶),應于賬戶開立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社會組織所有財務收支應當全部納入本單位財務賬戶統一管理、統一核算,不得建立賬外賬。社會組織銀行賬戶只限本組織會計核算使用,不得核算與本組織無關的賬務,或為其他個人、單位組織提供會計核算服務。社會團體、基金會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開設獨立的銀行賬戶,分支機構的全部收支,必須納入單位基本存款賬戶統一管理,不得進入其他單位或個人賬戶。
社會組織設立(變更)銀行賬號和刻制財務專用章,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條 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七條 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并由社會組織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社會組織帶來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社會組織應當定期對其資產變動情況進行檢查,最大程度實現社會組織資產的保值增值。資產按其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受托代理資產等。
第八條 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完善的財務收支授權審批制度,明確財務審批人員和審批權限、審批程序和審批人員的責任及審批內容等。社會組織資金收付必須以相關真實、合法的原始憑證為依據,包含但不限于相關事項收支票據、銀行回單、協議、物資清單、重大收支會議紀要等。不得使用白條或虛假、不符合規定發票入賬。資金收付應指定出納人員根據社會組織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辦理相關資金收支業務,日常資金支出時,須有經辦人、證明人簽字,并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社會組織負責人審批方可報銷。
第九條 社會組織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按照票款同步的原則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社會組織不得向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與業務活動無關的借款。
第十條 社會組織的現金管理必須嚴格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執行現金庫存限額、現金使用范圍、現金發放手續的規定。除按《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庫存少量現金備用外,其它貨幣資金必須存入社會組織基本存款賬戶。單筆資金超過1000元以上的結算事項,社會組織必須通過對公賬戶辦理結算,不得直接以現金收付。社會組織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基本存款賬戶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十一條 社會組織應加強往來款項管理,做好往來款項審批和清理工作,加強應付款項或借款的管理,嚴格控制債務規模,并及時進行對賬、清償,對賬記錄(包括往來函電)應妥善保存,不得將收入性質或潛盈款項長期掛賬;借款總額及利率確認屬重要管理事項,需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催收、催繳、催結往來款項,及時辦理往來款項財務結算手續,避免長期掛賬,增加財務管理風險。
無法收回的3年以上長期應收款,應提前做計提壞賬準備。每屆理事會換屆時原則上不得有長期應收款。
第十二條 社會組織的財產物資包括固定資產、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無形資產等。
社會組織應建立財產物資管理制度,明確購置、驗收、領用、保管、檢查、調撥、報廢等機制,按類別或品種設立明細賬,進行登記造冊,保證賬物相符,并按要求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第十三條 社會組織應建立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制度,加強財產物資管理,安排專人完善財產物資的購進、領用、保管和處置各項手續,及時進行會計核算,逐一登記造冊并按規定定期組織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社會組織報廢處置資產需經理事會同意后方可報廢處置。
第十四條 社會組織所接受的捐贈物資,屬于捐贈給本單位的,應根據捐贈物資的不同性質,納入本單位財物管理范圍,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和實物管理;屬于轉贈的,應經會計核算后辦理合法手續轉贈受益人,不得損壞、截流、私分。
第十五條 社會組織設立時取得的注冊資金,應當直接計入凈資產;社會組織資產(含注冊資金)來源必須合法,用于章程規定的事業,不得在出資人中分紅,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社會組織投入和捐贈資助的資產不得抽回,不得私分或挪用。社會組織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社會組織變更登記注冊資金屬于自愿采取的登記事項變更,并不引起資產和凈資產的變動,無需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六條 社會組織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社會組織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社會組織注銷登記時,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剩余財產,剩余財產應當按照社會組織章程和《云南省社會組織注銷登記辦法》的規定執行,規定用于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業務主管單位或登記管理機關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社會組織,并向社會公告。(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條 社會組織取得的各項財務收入,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有關收費、稅收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實行單獨核算,社會組織財務收入包括會費收入、捐贈收入、提供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投資收益、商品銷售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若有除上述收入之外的其他主要業務活動收入,也應當單獨核算。
(一)捐贈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所取得的收入。
(二)會費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根據章程等的規定向會員收取的會費。
(三)提供服務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根據章程等的規定向其服務對象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包括學費收入、醫療費收入、培訓收入等。
(四)政府補助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政府撥款或者政府機構給予的補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商品銷售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銷售商品(如出版物、藥品等)等所形成的收入。
(六)投資收益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對外投資取得的投資凈損益。
社會組織組織如果有除上述捐贈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商品銷售收入、投資收益之外的其他主要業務活動收入,也應當單獨核算。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業務活動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如固定資產處置凈收入、無形資產處置凈收入等。
對于社會組織接受的勞務捐贈,不予確認,但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關披露。
第十八條 社會組織對于各項收入應當按是否存在限定區分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進行會計核算。期末,社會組織應當將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別結轉至凈資產下的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
第十九條 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接受捐贈取得的財產應當嚴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59號)等法律法規執行,募得捐贈財產全部收支應當納入慈善組織賬戶,由慈善組織統一進行財務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條 社會組織各項收入除用于自身運營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開支外,應當全部用于章程規定的非營利事業,盈余不得分配。社會組織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社會組織接受境外捐贈和資助,應依法依規審批,而且不得附帶危害國家安全、統一和民族團結、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的條件。接受捐贈和資助的情況應當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
社會組織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應當遵循依法、自愿、公平、公開的原則,不得強制服務和強制收費,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不得轉包或委托與社會組織負責人、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有直接利益關系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實施。社會組織取得的各項應稅收入,必須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條 社會組織的財務支出包括: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
(一)業務活動成本是指社會組織為了實現其業務活動目標,開展其項目活動或者提供服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業務活動過程中發生的稅費等。
業務活動成本支出應當與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相符,嚴禁出現與業務范圍無關的支出。社會組織應當根據所從事的項目、提供的服務或者開展的業務等具體情況,在業務活動成本中明確各明細支出。其中,慈善組織的業務活動成本應明確慈善活動支出和其他業務支出,慈善活動支出標準根據《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民發〔2016〕189號)執行。
(二)管理費用是指社會組織為管理其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管理費用支出應當堅持“厲行節約,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控制接待性開支。其中,慈善組織管理費用根據《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民發〔2016〕189號)執行。
管理費用包括社會組織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福利費、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社會保障費以及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租賃費、聘請中介機構服務費等。
(三)籌資費用是指社會組織為籌集業務活動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社會組織為了獲得捐贈資產而發生的舉辦募款活動費,印制宣傳資料費等,爭取捐贈資產有關費用,以及應當計入當期費用的借款費用、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等。
(四)其他費用是指社會組織發生的除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以外的其他合法合理開支,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處置凈損失等。
社會組織的某些費用如果屬于多項業務活動或者屬于業務活動、管理活動和籌資活動等共同發生,而且不能直接歸屬于某一類活動,應當將這些費用按照合理的方法進行分配,分別計入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
社會組織必須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明確各項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審批程序和權限,經費開支應嚴格按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審批,財會人員審核報銷、辦理支出,必須取得真實、合法的原始憑證,不得使用白條或虛假、不符合規定發票入賬。
第二十二條 社會組織應與專職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為其辦理五險一金,專職工作人員工資標準應當參照事業單位人員平均工資水平和社會組織自身發展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社會組織負責人工資標準不得超過本單位人員平均工資的兩倍。工資發放要與實際工作人員相符,不得虛報人員工資。
經批準在社會組織中兼職(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等)的現職、退(離)休領導干部不得領取社會組織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等,確屬需要的工作經費,要從嚴控制,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和實際支出。
退休或不擔任現職黨政領導干部經黨組織選派到社會組織從事黨建工作,確屬在社會組織開展黨建工作需要的交通費、通訊費、誤餐費、圖書資料費等工作經費,可在規定標準內從社會組織管理費用中列支。開展黨建工作產生的差旅費,按照所在社會組織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辦理,根據同等職務人員標準,在社會組織據實報銷。
屬國家財政安排給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專項經費,必須按項目資金管理使用的規定,單列科目核算,??顚S?。
屬國家財政補助(貼)給社會組織作為業務管理經費,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開支范圍和標準執行,不得超出開支范圍和擅自提高開支標準。
第六章 票據管理
第二十三條 社會組織可根據業務需要,按照登記管理權限,可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財政部門申領財政票據,財政票據實行憑證領用、分次限量、核舊領新制度,首次申領財政票據時,應按程序申請辦理《云南省財政票據領證》。社會組織在發生生產、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應按規定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申報納稅、領用發票等稅務事項,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 社會團體收取會員會費必須開具由云南省財政廳監(?。┲频摹对颇鲜∩鐣F體會費統一票據》,社會組織所收會費和其他收入必須按照票款同步的原則及時入賬,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賬外設賬。《云南省社會團體會費統一票據》只能用于收取會員會費,不得與其他票據混用。
第二十五條 公益性社會組織接受捐贈,應當使用《云南省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公益性社會組織接受捐贈,應根據捐贈人意愿訂立捐贈合同,符合《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104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24〕1號)和《云南省財政廳關于貫徹落實〔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云財非稅〔2024〕2號)規定的,可開具《云南省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
第二十六條 社會組織取得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和具有橫向資金分配權部門(包括投資主管部門、科技主管部門、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等)撥付的基本建設投資、科研課題經費等,形成本單位收入的,可憑銀行結算憑證入賬。
第二十七條 社會組織有償提供的培訓、咨詢等服務,應當依法開具發票。
第二十八條 社會組織應由專人妥善保管各類票據。財政票據遺失的,應當查明原因,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登報聲明作廢。
第二十九條 社會組織對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已經開具的票據存根聯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廢銷毀的各類票據,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或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第三十條 社會組織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損壞、銷毀、涂改各類票據,不得自行擴大各類票據使用范圍。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社會組織的財務工作須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接受財政、稅務、金融、審計、公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依法依紀處理。社會組織財務人員,應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對不符合財務規定的各項收支,有權進行制止;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對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十二條 社會組織與利益關聯方發生交易的,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允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組織的利益。理事會審議與利益關聯方交易事項時,與該交易有利益關系的理事應當回避,也不得代理其他理事行使表決權。社會組織接受捐贈、資助,應當在接受捐贈、資助后20個工作日內通過民政部門指定的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接受捐贈款物的信息。
第三十三條 社會組織應當實行財務公開,定期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報告財務工作,公布年度財務狀況,接受會員(會員代表)或理事、監事的監督,做到公開、透明,并通過辦公場所、官方網站、官方微信等平臺主動公開收費標準、捐贈資金去向、財務收支情況等,接受社會監督。其中,慈善組織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定期公開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
第三十四條 社會組織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主動接受會計師事務所的年度財務審計,如實、完整報送相關財務資料,并按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報告。社會組織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和辦理注銷清算,應由登記管理機關選聘有資質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理事會換屆、法定代表人離任或注銷清算審計,所需審計費用由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專款用于社會組織審計管理經費支出,社會組織不再承擔相關審計費用。
第三十五條 社會組織必須加強會計檔案(含電子會計檔案)管理,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管理制度,并于每年年底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會計檔案保管期限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中企業和其他組織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社會組織會計人員的調動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移交人員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明確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保管期限等內容和電子檔案資料,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交接過程中,必須由社會組織負責人負責監交,交接完成,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離職。
第三十七條 社會組織違反本辦法,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社會組織財務人員違反本辦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追究個人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或認定,以面向社會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定的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業利性組織。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為宗旨的慈善組織及其他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民政廳負責解釋,其它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政策法規變更的,根據實際情況評估修訂。
文章轉載來源:云南省民政廳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