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26 09:53:54 云南省民政廳8997
云南省民政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品牌社會組織展示和社會組織領軍人物評價辦法》的通知
云民規〔2025〕2號
各州(市)民政局:
為充分發揮先進示范引領作用,進一步推進全省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省民政廳制定了《云南省品牌社會組織展示和社會組織領軍人物評價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云南省民政廳
2025年9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云南省品牌社會組織展示和社會組織領軍人物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全省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樹典型、立標桿、鑄品牌,充分發揮先進示范引領作用,根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云南省品牌社會組織(以下簡稱“品牌社會組織”)是指在全省各級人民政府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成立登記的機構健全、治理規范、權責明確、運行有序,主動服務社會發展,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群眾、服務行業成效明顯,示范引領作用突出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和基金會。
第三條 云南省社會組織領軍人物(以下簡稱“領軍人物”)是指在全省各級人民政府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成立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中擔任負責人且主要從事社會組織管理與服務,具有較強事業心責任感,從事社會組織工作經驗豐富,公道正派、成績突出、影響力廣的工作人員。
前款規定的負責人指在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中擔任會長(理事長、主席)、副會長(副理事長、副主席)或秘書長(院長、校長)以及黨組織書記等職務的工作人員。
在社會組織中兼職的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員不納入評價對象。
第四條 品牌社會組織展示和領軍人物評價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堅持社會認可,突出工作實績,著眼作用發揮,注重選樹典型。
第五條 品牌社會組織展示和領軍人物評價工作由省民政廳負責組織實施。
品牌社會組織展示和領軍人物評價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每次展示品牌社會組織不超過10家、評價領軍人物不超過10名。
第二章 評價展示條件
第六條 品牌社會組織展示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堅定不移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
(二)遵紀守法,嚴格按照章程開展活動,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積極參加各級黨委、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會議、培訓、研討、論壇和專項工作、專項行動等,建言資政、發揮示范帶頭作用明顯;
(三)黨建作用發揮好,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有成效、有做法、有經驗,在全省范圍內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引領力、創新力、公信力較強;
(四)內部治理規范,機構健全、制度完善,專職工作人員福利待遇落實較好,近3年年檢結論合格;
(五)申報時已成立3年(含)以上,在服務云南經濟社會發展(如參加鄉村振興、優化營商環境、推進招商引資、開展公益慈善、關愛“一老一小”、城鄉社區服務、服務高質量發展、助力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走出去”開展國際公益活動、促進“云品出滇”戰略實施、推動地方特色產業發展或提升新質生產力等)方面成績突出、成效明顯,有相對成熟的項目載體、運行品牌;
(六)申報前3年內未受到過信用懲戒、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
(七)未發生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為4A級(含)以上,且在有效期內,予以優先考慮。
第七條 領軍人物評價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定不移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思想政治素質好;
(二)具備社會組織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在本組織、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響力,帶領本組織取得行業內顯著成績;
(三)熱心社會組織工作,有較強的奉獻精神,積極為會員和服務對象辦實事辦好事,成績突出、成效明顯;
(四)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五)申報時累計在全省社會組織中擔任負責人滿3年(含)以上,且連續擔任申報時所在社會組織負責人職務滿2年(含)以上。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品牌社會組織展示對象:
(一)近3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違背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近3年年檢存在不合格情況或未按規定參加年檢(年報)的;
(三)內部治理混亂,管理制度缺失,超出章程范圍開展活動的;
(四)被依法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失信懲戒對象的;
(五)近3年內被投訴舉報并經查實且負有相應責任的;
(六)近3年內受到信用懲戒、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的;
(七)拒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監督管理的;
(八)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得參加展示情形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社會組織領軍人物評價對象:
(一)有犯罪記錄或者違背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三)組織、實施或參與過非法社會組織活動的;
(四)本人或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社會組織、企業被列入相關領域嚴重失信名單的;
(五)所任職的社會組織近3年發生過未按規定參加年檢(年報)或信用等方面有不良記錄的;
(六)受到黨紀或政務處分尚在影響期內,以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立案調查處理的;
(七)曾擔任被撤銷登記的社會組織負責人或者對被撤銷的社會組織負有相應責任的;
(八)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得參加評價情形的。
第三章 評價展示程序
第十條 評價展示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符合要求的社會組織和領軍人物,經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或黨建工作機構同意后,由社會組織自愿向省民政廳申報;
(二)省民政廳組織專家初評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初評;
(三)省民政廳就初評結果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經集體研究后向社會公示;
(四)公告結果。
第十一條 社會組織參加品牌社會組織展示活動,應當向省民政廳提出書面申報,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報表;
(二)社會組織近3年的優秀活動案例和工作總結;
(三)社會組織獲獎榮譽證書復印件;
(四)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黨建工作機構意見,登記管理機關為州(市)級及以下民政部門的,應同時提交登記管理機關意見;
(五)評價工作需要的其他有關材料,如中央、省級等主流媒體刊發的報道資料等。
第十二條 領軍人物評價由所在社會組織向省民政廳申報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報表;
(二)近3年開展的優秀活動案例和工作總結;
(三)本人獲獎證書復印件;
(四)近3年社會組織工作經歷證明;
(五)所在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黨建工作機構意見,所在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為州(市)級及以下民政部門的,應同時提交所在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意見;
(六)評價工作需要的其他有關材料,如中央、省級等主流媒體刊發的報道資料等。
第十三條 在初評階段,對于行業協會的申報,應特別關注其在行業內的代表性、引領性和創新性,以及其在推動行業規范發展、促進產業升級等方面的具體成效和貢獻。
第十四條 省民政廳或委托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成立由社會組織領域專家、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黨建工作機構等有關單位和部門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對申報社會組織和個人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由9至13名委員組成,且委員總人數一般為單數,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名,從委員中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相關利害關系人也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向評審委員會申請回避:
(一)與申報社會組織主要負責人或申報領軍人物有近親屬關系的;
(二)評審委員會委員及其近親屬與申報社會組織或申報領軍人物是同一社會組織的;
(三)與申報社會組織或申報領軍人物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第十六條 評審過程分為評審委員會委員獨立審核申報材料、現場集中評議兩個階段進行,在評審委員會委員分別對每個申報社會組織和個人進行實名評審基礎上,召開評審委員會會議集中進行評議并形成建議名單。
第十七條 建議名單經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經省民政廳集體研究同意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省民政廳提出,并提供相應依據,由評審委員會組織復核。鼓勵實名反映,注明聯系電話、通信地址,并署名或加蓋印章。
第十八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品牌社會組織和領軍人物對象由省民政廳發文公告并加大宣傳。
第四章 激勵和管理
第十九條 品牌社會組織展示和領軍人物評價有效期為5年,納入社會組織信用體系管理,并按照《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依法采取有關激勵措施。
第二十條 省民政廳將品牌社會組織信息納入云南省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信息統一管理,各有關部門可依法采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優先獲得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考察、交流等機會;
(二)優先承接政府授權和委托的事項;
(三)優先獲得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
(四)優先獲得資金資助和政策扶持;
(五)優先推薦全國、全省及各地各類表彰、榮譽和獎勵;
(六)優先獲得有關部門實施的其他激勵措施;
(七)有效期內免予年度社會組織抽查審計。
第二十一條 省民政廳建立全省社會組織領軍人物信息庫,通過云南省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實行信息共享,向社會進行公開。各有關部門可依法采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優先提名推薦參選或擔任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青聯委員等;
(二)優先推薦參選各級各類表彰、榮譽;
(三)優先推薦參選全國、全省及各地各類人才獎項;
(四)優先推薦成為各級社會組織領域專家;
(五)優先獲得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考察、交流等機會;
(六)對于獲得領軍人物榮譽的社會組織負責人,推薦其參與行業發展規劃、政策制定和行業標準制定等工作,鼓勵其發揮行業領軍作用,推動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十二條 品牌社會組織和領軍人物應當在以下方面充分發揮作用:
(一)將黨建工作融入社會組織運行和發展全過程,確保正確發展方向;
(二)擴大社會參與,提升專業水準,強化作用發揮,助力共同富裕;
(三)注重社會組織骨干人才培養,落實專職人員的福利待遇制度,在機構治理方面形成引領示范;
(四)加強社會組織理論研究和文化建設,為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氛圍;
(五)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在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群眾、服務行業等方面積極主動走在前、做表率、當標桿;
(六)應當充分發揮示范、引領、輻射帶動作用,積極宣傳推廣先進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為其他社會組織學習觀摩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條 品牌社會組織和領軍人物實行動態管理,在有效期內,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民政廳將依法取消其展示或評價:
(一)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入選的;
(二)濫用獲評榮譽從事營利性或者非法活動的;
(三)存在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
(四)社會組織在有效期內未履行年檢(年報)義務,或者不參加年檢(年報)或年檢結論為“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報情形的。
第二十四條 開展評價展示工作所需經費納入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經費預算,不得向評價展示對象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27日起施行。